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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人员被抓 买、卖个人信息均为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9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产中介人员被抓

买卖个人信息,警方抓捕80余名犯罪嫌疑人

据萧山公安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宣传干事卫文杰介绍,2016年10月中旬,杭州萧山网警在工作中发现萧山某房地产销售人员交流群里有人叫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倒卖的价格在一份300元-800元之间,于是立即对群内成员展开调查。

但是经过追查之后,警方发现涉事人员也是从别处购买的信息然后再转卖给其他中介销售人员。

于是警方顺藤摸瓜,经过半个月的侦查,最终锁定了包括主犯毛某和范某在内的80余名犯罪嫌疑人。2016年10月31日晚,两名主犯分别在位于杭州城区的公司和家中被警方抓获,警方同时在两人的手机和电脑中发现了大量与买家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

两名主犯之一的范某,今年27岁,是广东人。范某在2012年8月来到杭州,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几年做下来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和客户数据。

2014年,范某当上了部门经理,因职务关系其手上握有大量的客户资料,大小总计近1GB,这1GB包含了约300余万条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看房信息(姓名、电话等)、物业业主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中介房东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等等。

2014年下半年,范某从房产公司离职,而这近1个G的客户数据也被他悄悄带走。直到2016年4月,范某的一个朋友通过微信找到他,想要些其之前积累的客户数据,于是范某将一部分数据发给了他,朋友在微信上给范某发了200元红包表示感谢。微信好友的这个举动,让范某产生了把手中的这批客户资料出售的想法。

于是,范某开始利用以前加的一些房产经纪群,在群里兜售这些资料。在2016年4月至6月间,总共将这些信息售卖给7、8名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

22岁小姑娘借此获利3万多元

而另一名主犯毛某,是一位年仅22岁的浙江江山姑娘,曾经是范某的同事,如今在杭州一家房产公司做销售人员。

毛某不像范某有那么多客户资源,而范某为了讨好毛某,在2016年5月,在聊天中对其称有一批客户信息可以送给她,并把她拉进了十几个房产工作人员的交流群,教她可以在这些群里发送广告出售这些客户信息从中获利。

毛某听后很高兴,立即按照范某所说的开始在各种工作群中发布“杭州来访名单、业主名单出售,有需要联系”的广告,而前来购买者也络绎不绝。

起初,毛某是以一份500元的价格将全部信息一同出售,但之后,毛某应买家要求,把所有信息按照杭州的行政区块分类出售,其价格也在300元至1500元不等。

据毛某交代,在2016年5月至10月底,总共在四五十个这样的群里发布过出售信息,而前来购买的人数也有将近100人,其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本案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均是在毛某处购买的信息,而毛某也是本案中获利最多的犯罪嫌疑人。

购买个人信息同样是犯罪

除了作为贩卖个人信息的主犯毛某和范某以外,在被抓捕的80余人中的,还有很多人都是个人信息的购买者,他们同样是房产中介从业人员。

其中小王今年刚20岁,在杭州一家房产中介工作,2016年6月,小王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毛某发布的广告信息,好奇之下以700元的价格向毛某购买了信息,打开后发现里面果真有大量的客户信息。除此之外,从毛某处购买信息后又再次转卖的人也不在少数。(来源:凤凰网)

买、卖个人信息均为犯罪

对于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对于通过渠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然受到刑事处罚,将会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本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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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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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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