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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野味第一案 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涉及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川野味第一案 

1月3日,华西都市报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获悉,绵阳森林公安历时半年,于2016年底侦破一起特大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件。

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并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长期租用冻库、住所等地查获黑熊、穿山甲、大鵟、猫头鹰、鳄鱼(经鉴定)等数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及制品,共扣押死体193头块,其中国家一级12头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81头块、肉类制品237.5公斤,总重量近两吨。

据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交代,其长期于省内外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及制品至绵阳境内贩卖。梁某交代,黑熊收购7000到8000元一头,转手获利颇丰。(华西都市报)

非法收购运输涉及犯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7号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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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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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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