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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幼童被砍 嫌疑人刀砍小孩报复泄愤

此文章帮助了47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广西12幼童被砍

1月4日20:27,广西凭祥人民政府发布《凭祥市突发一起持刀伤人事件(续报一)》,称4日15时20分许,一名嫌疑人潜入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砍伤12名幼儿(其中重伤5名)。目前41岁的嫌疑人覃鹏安已被警方控制。

根据续报,当日15时20分许,嫌疑人覃鹏安(男,广西凭祥市凭祥镇南山村板必屯人)身藏一把菜刀,以接小孩为由骗过小聪仔幼儿园门卫,来到该幼儿园其小孩覃某某所在的大班(该幼儿园仅一个大班),对正在用餐的学生乱砍。

当时正在组织学生用餐的该大班班主任莫小荣、覃小宁见状立即持塑料凳与嫌疑人对抗。随后嫌疑人被那艾边防派出所民警控制。

经核查,嫌疑人覃鹏安无吸毒和精神病史。另经初步了解,嫌疑人覃鹏安感觉自己平时在村里受到欺负,遂对村里在小聪仔幼儿园读书的小孩进行刀砍报复泄愤。目前,当地警方正在组织警力全力侦查,查明嫌疑人伤害原因。同时凭祥市公安局要求各挂点副校长到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相关情况待续报。

根据事发地附近商铺老板小天(化名)提供给封面新闻(thecover.cn)的数段视频显示,疑似为小聪仔幼儿园的案发现场,有多名幼儿浑身是血站在园内,虽然旁边有大人安抚,依然不停地大声哭泣。其中一段视频,则是在医院内的医生为遇袭幼儿紧急处理伤口。小天(化名)告诉封面新闻,事故发生地马路对面就是凭祥市友谊镇镇政府,直线距离只有一百多米。

根据更早些时候,南国早报发布的《凭祥公安信息》通报内容,“经初查,该嫌疑人共砍伤学生约11人(暂无生命危险)。”通报还称,事故发生后,凭祥市公安局赶往现场处置,控制犯罪嫌疑人覃某,并将受伤幼儿送往6公里外的凭祥市人民医院救治。而伤重的3名幼儿,被送往200公里外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通报中还称,嫌疑人姓覃,1975年生,来自凭祥镇南山村板必屯村。板必屯村位于小聪仔幼儿园东南方向,约1.4公里处。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覃鹏安砍伤幼儿园12名幼童,其行为主观上是为了报复泄恨,客观上其行为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其行为或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具体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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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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