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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十几人扒衣羞辱 遭围殴后还被逼下跪

此文章帮助了5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孩被十几人扒衣羞辱

2017年1月3日凌晨许,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显示在一野外山坡上一女孩子被一帮人殴打、扯衣服侮辱等,并网传是博白发生的事。该视频一经流传,引起广大网民群众的关注、愤慨。博白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纷纷作出指示要求彻查该事件,严惩肇事者。博白县警方立即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博白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坐镇一线指挥调查工作。

2017年1月3日中午,一女孩子在叔叔的陪同下到博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警,称她今天看到了这段视频,她就是视频里的受害者,遂前来报案要求处理。博白县警方快速反应,迅速带队到文化路、城东水库、刘山、六十米大道及泓和旺角等地,经过3个小时的努力后,2017年1月3日14时许,该视频中的11名涉案人员被警方依法传唤归案。下午4时许,另一名主要涉案人员胡某某归案,目前共有12名涉案人员归案。

经初查,视频里的受害人叫刘某某(博白文化路某奶茶店员工)。事情发生在2016年12月30日下午,地点是博白县城东水库附近一山坡上。2016年12月30日下午4时多,王某琼(女,2001年生)与黄某兰(女,2001年生)一起到博白文化路某奶茶店,找到在该奶茶店工作的受害人刘某某,以刘某某前些天拿了王某琼的衣服等物品为由,伙同他人一起将刘某某带到博白城东水库附近一山坡上理论清楚。随后发生视频里的事情。视频显示刘某某被一帮人掌嘴、脚踢、扒衣服、谩骂等。案件受害人并非在校学生,打人视频中的涉事者大部分为社会青年,其中有5名为不同学校的在校生。由于涉案当事人绝大部分不满16周岁,所用名字均为化名。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扒衣打人者或涉嫌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2)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3)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打人者当众扒衣殴打侮辱少女,并迫使其下跪,情节严重,其行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或涉嫌侮辱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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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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