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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歹徒入室抢劫 虽已逃脱但难逃法律严惩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持枪歹徒入室抢劫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1月4日中午,在江南香格里拉晴湾6楼606室发生一起入室持枪抢劫案。遭遇抢劫的是一家安防公司办公室,幸运的是,机警的女事主趁歹徒寻找财物之机,咬断捆手胶带,拿走歹徒的自制手枪,迅速跑到门外将其反锁于室内,随后报警。当民警赶到现场打开房门,发现歹徒已经溜走,初步估计其熟悉该公司地形,并事先踩过点。

记者15时40分赶到现场,已有大批民警在此警戒,江南香格里拉晴湾、景湾各出入口及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都有民警把守,不少得知发生抢劫事件的市民在附近围观、议论。

据江南香格里拉泓福物业部的徐主任介绍,他中午还在晴湾、景湾两幢楼前走了一圈,谁知刚回到物业办公室,就收到报告出事了。当时,事发安防公司办公室里只有一名年轻姑娘小李(化名),她趁歹徒不注意逃出来时,顺手拿走了歹徒携带的手枪,该枪是自制的六轮手枪,做工比较粗糙,但上有子弹。物业调取监控看到,该歹徒显然有备而来,其头戴鸭舌帽,身穿厚外套,背着双肩包,看不清楚长相。

辖区福建园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该所14时40分接到报警,民警马上赶到现场,但打开晴湾606室的房门发现,歹徒已不知去向。警方随即抽调大批警力把守临近两幢楼的出入口,刑警也很快就位进行现场调查。

当事人小李配合完警方的调查后,接受了记者的简短采访。据小李称,事发时,该办公室里只有她一个人,房门没关,突然一名头戴鸭舌帽、面戴口罩的男子闯了进来。小李抬头一看吓了一跳,只见该男子一手持抢,一手持刀,进门后二话不说,就用白色胶带将她的双手捆住,并封住了小李的嘴。稍后,歹徒开始在办公室内四处搜寻财物,小李趁其不备,用稍微能活动的手指将封在嘴上的胶带撕了下来,然后用牙齿将手上的胶带咬断。逃走时,她还顺手拿走了歹徒放在桌面上的自制手枪,迅速跑出房门并将门反锁。随后,小李拿着歹徒的枪,跑到一楼向保安求助。

现场一名清洁工告诉记者,当时小李急匆匆跑下楼时,他正好遇到,当时小李脸色煞白很紧张的样子,说是有人抢劫,把他也吓了一跳。

物业部徐主任分析认为,根据歹徒的抢劫手法及逃脱情况,他应该很熟悉现场情况,6楼刚好是连接晴湾、景湾两栋楼的空中平台,5楼则是酒店和电玩城,两幢楼均可直达地下停车场,出了停车场就是星光大道。估计歹徒翻窗后通过6楼的平台逃跑。

虽已逃脱但难逃法律严惩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并未携带枪支但却谎称有枪,以此来威胁被害人的;或者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刑法之所以把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这种抢劫对被害人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关于“枪支”的概念和范围,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其来源如何,在所不问(当然,如果枪支来源非法,同时又触犯有关枪支犯罪的,则影响到数罪)。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行为人持假枪抢劫的能否视为“持枪抢劫”?笔者认为,立法者将“持枪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此携带真枪,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遭受损害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那些携带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将持假枪抢劫理解为“持枪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枪支作为威胁,而持假枪造成的威胁与持真枪造成的威胁基本上没有区别,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宽纵这样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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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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