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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曝砍死父亲 精神病人杀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01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被曝砍死父亲

法制晚报讯,1月5日12时许,在通州区柳岸景园小区内发生一起惨案,一男子持刀将家中老人砍杀。小区保安和目击者称,死者为行凶者的父亲。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经了解到,行凶者砍人时手部受伤,老人因伤情较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人确为父子关系。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警方初步确认,其系在册精神病人。

据一目击者讲述,中午12时许,一身上有血的男子从楼内跑出,“我们刚吃完饭,有居民慌慌张张跑来求助,说有人被砍伤了。”该目击者看到伤者时,对方满身是血,“我们赶紧报警,还找来了小区保安。”小区一保安员称,伤者主要伤在脸部和胳膊,“120急救人员到来后,我们帮忙将人抬了下来。”据这名保安员介绍,民警很快赶到小区,将伤人男子控制。

记者在事发现场门口看到,小区单元门内有多个血脚印,墙上和栏杆上均血迹斑斑,敲门时,事发房屋内无人答应。家人均已赶往医院。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伤人男子也在砍人时手部受伤,老人因面部伤情较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精神病人杀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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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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