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男子与网友开房被盗2万
几年前,男子史某经历了丧妻之痛,孤身一人的他,如今想找一个伴儿安度晚年。2016年7月 史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达州女子李某,两人聊得特别投缘,2016年10月7日,两人相约在达州南城某酒店见面。当晚,史某和李某一起开好了房间,并在房间内聊天休息。没有想到的是,李某盗走了史某银行卡上2万元。日前,达川警方成功破获该案。
案发当晚,李某曾打电话给卫某,让其帮忙到ATM机上取钱。两人见面后,李某将史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告诉了卫某,卫某紧接着就近找了一个中国银行的ATM机,跨行从史某的银行卡上取出了2万元现金。警方通过调 取监控录像发现,为防止被人发现,卫某在取钱的过程中一直用左手遮挡住自己的面部。
11月3日下午3点左右,办案民警在南城将李某抓获归案。 当晚6时许,试图到派出所打探李某消息的卫某,遭值班民警识破后也被抓获。经审讯,两人对2016年10月7日晚盗取史某银行卡2万元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民警经多方奔波,目前已追回2万元赃款交还给史某。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女子趁与网友开房趁机盗窃2万元,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使他人遭受了财物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