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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A级通缉令嫌犯自首 自首的量刑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40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安部A级通缉令嫌犯自首

中新网1月6日电 12月29日,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人员田正锋向湖南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田正锋,男,土家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是12月13日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的10名重大盗抢骗犯罪在逃人员中的一名。

据悉,公安部A级通缉令下发后,湖南省公安机关针对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两名永顺籍重大盗抢骗犯罪犯罪嫌疑人(黄爱民、田正锋),成立专班全力开展工作。继12月15日黄爱民在永顺落网后,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12月29日,另一名永顺籍A级通缉令犯罪嫌疑人田正锋向永顺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两名永顺籍的A级通缉在逃人员已全部归案。

据调查,2015年初以来,田正锋伙同他人流窜天津、河北、山东、湖北、河南等地实施盗窃保险柜内财物犯罪,作案百余起,涉案金额560余万元。

自首的量刑原则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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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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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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