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疑患抑郁症捅死刚满月婴儿
昨天上午,一位网友在某微信群爆料称,在德州市齐河县赵官镇黄口村,一个刚出满月的婴儿被自己的亲生母亲捅了十几刀杀害。有知情者称,这是一名男婴,刚出满月。婴儿的母亲疑似患有抑郁症。爆料网友称自己从网上看到此事后,向黄口村的一位朋友证实了此事,“这个婴儿是二胎,听说先被送去了赵官医院抢救,情况太严重医院治不了,在送往济南的医院抢救的路上,婴儿不幸去世。”
赵官派出所值班民警称下午2点左右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外出调查至今未归,同时齐河县派出所的民警也已前去调查此事。(新闻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抑郁症杀人可以免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抑郁症,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并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他在做出杀人的行为时是清楚明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不影响对他故意杀人的定罪。抑郁症是否会影响量刑,还是要看他们作案时的具体情况,是否处于发病期间,有多严重等等。国外的心理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与纠结。去年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台的一篇回顾2005年杀孩子的母亲的报道中,就指出虽然心理学界认为抑郁症确实对这名母亲乃至其他类似案件中的凶嫌,在认识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上造成了明显的影响,但在法律界看来,这种影响却往往不足以达到那种令人不知善恶是非的“精神障碍”状态。所以,在法庭上用“抑郁症”来作为辩护,往往效果欠佳,充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