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8吨鲸鱼喂狗
近日,一则买8吨鲸鱼喂狗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不过说法并未得到该公司的证实。鲸鱼放那立马就聚集了很多围观群众,“血腥味很重,重达八吨,从没见过这么大的鱼,说实话有点恐怖。”

1月5日中国江西网接到新余网友的爆料,“我们公司疯了,拉了头鲸过来,据说这家伙有八吨重!”
从图片和视频来看,鲸鱼是被红蓝雨布包裹、大卡车托运而来。长度有十余米,体型巨大,鲸鱼内陆地区绝对罕见。
鲸鱼放那立马就聚集了很多围观群众,“血腥味很重,重达八吨,从没见过这么大的鱼,说实话有点恐怖。”

从图片中可看出,鲸鱼已被初步解剖,大肠散落在体外,触目惊心。“可能因托运的缘故,鲸身上部分表皮被刮落。地上也流有大摊血迹。”
那么这些图片是真是假?鲸鱼又从何而来?价格多少?什么用途?记者联系上有关知情人士“事情属实,但鲸鱼肯定不是新余的,是从外面拉回来的。”对于价格,该知情人士显得不愿多谈。
此外,据爆料网友及当地部分网友的说法,“听说鲸鱼是买来喂狗的。”不过上述说法并未得到该公司的证实。
那捕捞运输鲸鱼究竟违不违法?江西省农业厅渔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鲸鱼属于二级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捞、买卖及运输并不违法。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对其买卖经营卖方需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如果要在省内进行流通运输,运输单位需向农业厅提交申请材料,待审批通过后办理运输证方可对其进行合法运输。
若没有运输证则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江西省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渔业部门,要对其处以高于实物3倍、低于5倍的罚款。
目前,江西省农业厅渔政局正联系新余市渔业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进一步地核实与查处。(中国江西网)
公司无证非法经营如何处罚
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扣缴营业执照;5.停业整顿;6.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