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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严打非法传销 4人涉嫌传销65人涉嫌非法拘禁

此文章帮助了55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福建严打非法传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6日通报,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对南平“11·20”特大非法传销案69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挂名“天津天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销团队”组成传销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实行半军事化管理,配发完整的传销作案手册并对成员日常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团伙成员以电话、聊天软件诈骗亲友钱财,或通过介绍工作、网络交友等方式,从全国各地欺骗被害人来到南平。待被害人到达延平后,团伙成员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并以恐吓、威胁、体罚等手段,强制被害人学习传销理论。该传销团伙并无任何实际产品,仅靠骗、抢被害人财物并按传销团伙规定的返还比例获取利益。截至案发,该团伙14个传销窝点共百余名涉案人员被查。

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侦办工作,针对此案特殊性,及时抽调10名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进行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近日,延平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杨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另外65人。

目前,批准逮捕的69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来源:中新网)

4人涉嫌传销65人涉嫌非法拘禁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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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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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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