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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遭学霸殴打 殴打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研究生遭学霸殴打

新闻晨报讯 ,5日晚,一条“上海女研究生反驳男学霸被尾随暴打”的视频在网上传开,经过了解,此事发生在上海体育学院体育新闻传播与外语学院的两名研究生之间。据被打学生小莫称,同班的孙同学因课堂上的观点被她反驳而大打出手。

昨日上午9时许,上海体育学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学校正在积极处理此事,并对打人的男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并会根据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另外,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从上海体育学院相关院系负责人处了解到,此事仍在讨论中,具体处理结果会在下周一公布。

她被男同学一掌打倒

2日16时许,小莫从食堂买好晚餐准备回寝室吃饭。16时44分,在体院宿舍E楼和北四楼的过道上,小莫突然感到后脑勺遭到一阵暴击,她被同班孙同学一掌打倒在地上,“我当时不知道是谁,看到是他以后我感觉莫名其妙,而且非常生气。”

小莫当时被打得有点懵了,而孙同学不仅没有罢手,还用脚踢向她的左臂和脸部。据小莫回忆,孙同学踢她时嘴里还不停地说:“看你以后还和我作对!今天就给你们女生一个教训。”

小莫还未缓过神来,正准备上前理论,却被突然回头的孙同学吓得打了个哆嗦,紧接着又遭到他的一脚飞踢,小莫整个人被踢到绿化带上。气愤而又恐惧的小莫继续追赶,在不远的转角处,一位路过的男生正好撞见这一幕,“这是我们的私事,你不要管。”小莫回忆起当时孙同学对路人说的话,并说:“路过的人之后看到我有求助的意思,就跑回来帮我了。”在这位路人的威慑下,孙同学跑离现场。

事发当晚,小莫即向辅导员说明了情况,并在同学的陪同下到长海医院做检查,孙同学当晚来到医院看望被自己打伤的小莫。据小莫的同学称,当晚她的人中破皮了,眼镜片也从镜框上脱落下来。

观点不同的并非小莫一人

据小莫和她的同学称,孙同学打人是由于小莫在课堂上反驳了他的观点。那么,课堂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会让孙同学如此愤怒以至动手打人呢?

记者从他们的同班同学处了解到,事实上,课堂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不鲜见。“记得上两个星期的周一,老师对某课程的安排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孙同学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并认为老师不够了解该课程。”一位在场的同学回忆,“莫当时便反驳孙说,老师不懂你懂吗?”

还有一次发生在去年11月中旬,课上同学们对两种职业的关系发表意见,“孙发表完自己的看法之后,班上很多同学都不太同意,包括小莫在内。”当天傍晚,孙同学在班级微信群里发言:“大家都是同学,我觉得还是珍惜同学情谊的好,如果某某人你一而再再而三莫名进行人身攻击,我也只能说‘滚远一点’。”某位同学感到困惑:

“很多人都反驳孙,小莫就是正常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已,可能是当时座位离孙比较近吧。”

班里的几位同学认为,小莫并没有做出类似“人身攻击”的行为,更未严重到“人格侮辱”。同学们都是各抒己见,持不同意见的也不止小莫一人。

双方在校方劝说下和解

“我当时问辅导员能不能报警,她说这不算校园暴力,我一人被他一人打,说报警没用。”小莫说,学校称会对孙同学做严肃处理,但几天过去,小莫内心仍感觉恐惧和气愤,这样的处理结果她不能安心。

“还有老师劝我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小莫说,“说不害怕是骗人的。”此事在年级里传开后,班里不少同学都忧心忡忡,“孙同学却表现得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那天在辅导员办公室里,他理直气壮,没有任何悔过的意思。”之后几天,小莫一直在等孙同学的正式道歉和学校的处理结果。

昨日上午10时20分,小莫收到所在系院高老师的短信:“我们争取在你回家前让这位男孩子跟你当面道歉。”小莫直接关了手机,说:“我不想回复,事情发展到现在,道歉是不够的,已经有危险成分在里面了。”

面对事件的持续发酵,小莫表示她并没有想把事情闹大,只是希望这件事有个好的处理结果。就在昨日下午,在校方的劝说下,小莫决定与孙同学和解。

殴打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造成他人轻伤及其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将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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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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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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