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30万却买辆奥迪
昆明信息港消息 包工头熊某欠工人30万元不给,却偷偷买了辆奥迪车。1月5日下午,腾冲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执行逮捕。
2014年1月,腾冲“三坊四合”工程项目部将架模工程承包给贵州兴仁人熊某,熊某在腾冲召集工人做架模工程。2015年12月工程结束,熊某收到建设方支付的86万元工程款后离开腾冲,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万元。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清欠小组多方联系熊某,但均未找到。2016年5月18日,人社局对熊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三坊四合”工程项目部张贴告知,但熊仍然踪迹难寻。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捕
2016年9月27日,腾冲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熊某进行网上追逃。12月27日,在贵州省兴仁警方的协助下,民警成功将熊某抓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