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租室友生口角第二天食盐现异物
郭女士说,前天晚上10点多,她和同屋女子小梅(化名)发生口角。“当天晚上10点多,我回家后开始洗漱准备休息,可能是我占用卫生间时间过长。一同租住的小梅因此对我不满,我们俩就因这件事儿骂了起来。”郭女士说,经过同屋另外两名住户劝架,她们最终各回各屋,没有产生肢体冲突。
“我以为口角这事已结束了,但是没想到,昨天早上做饭,我在厨房食用盐里发现了奇怪的东西。”郭女士称,因为食物并非共用,可以确定投放者是冲着她来的。通过郭女士提供的异物照片,记者看到,在食用盐的盒子里,有一些大颗粒的白色固体,明显比盐粒要大。郭女士捡出来放入水中,但并未溶解。郭女士随即报警。
经过两次询问,小梅已承认,盐内异物是她投放的。“她和警方说,因为和我有矛盾,所以她想报复我。在食用盐里投放了泻药,泻药是她不久前从网上购买的”。(新闻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结合本案,如果事实正如小梅交代,她投放的只是泻药并非毒物,则小梅的行为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同时,此前郭女士也曾表示食物并未共用,遭到投放不明物质的食盐为郭女士一人专用,投放行为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小梅的行为也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