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坐实骚扰被拘
近日一网友发布长微博称,2017年1月2日她在回北京的飞机上,遭到邻座的星河创服COO李元戎的猥亵。事发后,李元戎曾绝口否认自己存在这种行为,并指对方是网红“碰瓷儿”。今天上午,星河创服公司发声明,称警方已对李元戎进行了行政拘留5日处罚,公司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李元戎的“东家”星河创服也在事件得到确认后发布了声明:李元戎已于2017年1月5日离职,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同时计划捐赠一百万元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成立“妇女维权专项法律援助基金”,支持和帮助妇女在不幸遭遇骚扰时能勇于并方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新闻来源:北青网)
如何认定性骚扰?
一、性骚扰行为的认定
1、性骚扰的行为方式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2、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3、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二、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