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牌敲诈车主
近日,一则偷车牌敲诈车主的新闻受到网友的关注。盗窃多个轿车车牌,然后留纸片向车主索财,后因嫌麻烦,又开始直接在几十辆轿车上放置内容为“加微信,2天不加就砸车玻璃,扎车胎,50元红包换平安”的纸片进行敲诈勒索。今天上午,周某、王某两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

去年7月,丰台区一小区附近连续发生数起车牌被盗案件。窃贼在车辆挡风玻璃上放置了小卡片“拿回车牌,加微信×××”,以不给钱就不归还车牌相威胁,向车主索要钱财。附近的停车管理员称,周边不少车都被插过这样的小纸条。“光是我知道的就有四五起了,卡片都插在停在辅路的车子上,这些人专门找好车,奔驰宝马什么的,或许是比较容易得手吧。”

做下这起案件的是周某、王某二人。两人原本是老乡,在北京一起做盒饭生意。由于案发前王某的三轮车丢失,报警后却没能找回,两人便合计着通过盗窃车牌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
为了方便盗窃车牌,两人购买了一台绞磨机,专门用来磨损固定车牌的螺丝。周某还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微信号码,起名为“有事找我”,专门用来与被盗事主联系。很快,车牌照丢失的事主便陆续与两人取得联系。半个月内,有两位事主为了拿回车牌,分别向周某转了200元。这笔钱,周某用来缴纳了房租和电费。
在盗窃车牌敲诈得手后,王某很快就回了老家,而周某并没有收手。由于自己一个人操作机器不便,周某放弃了盗窃车牌,而是直接在小区周边停放的六十多辆车上放置了小卡片,上面写着“加微信×××,两天不加就砸你车玻璃,扎你车胎”的威胁,要求事主发30至50元不等的红包“保平安”。
由于周边停车管理员发现了纸条,在事主发现前,纸条已经多被管理员收走。
但也有车主联系了周某,称他索要50元的金额“太多了”,并质疑即使转账也无法保证自己车的安全。周某则威胁称“不转红包就等着你的车被砸吧”,并劝事主“别担心,我们就是赚点零花钱”。
这次,周某并未得手,没有任何事主给他转过钱款。在事主报警后,周某很快被抓获归案,警方在其暂住地起获了12副盗窃的车牌。
丰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两人均供认不讳。“我文化不高,触犯了法律,我接受法律处罚,以后不会再犯法。”王某说。(法制网)
涉嫌敲诈勒索被追究刑责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