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少女遭2人性侵自杀未遂
心心已离开学校3个月,但她面临的困境依然:母亲聋哑智障,父亲老实巴交,她想孝顺父母;呆在家中,又无法忍受乡村社会的闲言碎语;她想读书,已很难回到原来的学校。她在笔记本上写道:“我只希望多读点书,爸妈养我不容易,只想孝敬他们;太久待在家心里太压抑……有一种困惑感。”
心心向澎湃新闻回忆,2014年夏季的一天,她在叔叔家房子的拐角处碰到了金某某。当时金开的是一辆三轮车,说要到心心一位亲戚家去“看屋场”,要心心带路。这位亲戚家常年没人在家,但大门一年四季不关,只关了厨房和卧室的门。在“大门进门靠右边”,不满14岁的心心被金某某强奸了。
心心说,她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想喊,喊人也听不到,因为那房子周边没有人家”。然而,和金某某这个事,她没有跟任何人讲起。她唯一想到保护自己的办法,是随后坐金某某的班车上下学时,再也不坐前面了,她躲到最后面——此前因为晕车,她都是坐最前面。
2016年12月25日,学校副校长李某某和老师何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称,他们一直不清楚心心被性侵的事,警方公布了案情,他们才知道真相。对于打电话约金某某来学校一事,班主任陈珍珍说“我没有必要跟你讲”。老师的介入,并没有让心心获得保护。若不是随后来自另一男子舒某某的威胁,性侵心心的事情恐怕还不会这么早败露。
舒某某是心心家的远房亲戚,和心心爸爸一个辈分,“50来岁”。2016年元月,心心和父母到壶瓶山吃酒,在舒某某家住了一晚。2月,心心初二下半学期(从初一到初二,心心有一段时间休学)快开学时,舒某某到心心家吃晚饭并留宿,“他睡在爸爸房里,我在自己房间睡着了,晚上他进来了。”
澎湃新闻发现,心心家几个卧室之间互不相邻,中间隔有厨房、堂屋或杂屋间等。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发生在舒某某家里。心心和妈妈去探望舒某某的母亲,晚上留宿。心心以为和妈妈睡一起不会再被舒某某侵害,结果晚上舒某某还是进来了。
“妈妈不会说话,但她看到舒某某离开了房间,回家比划着告诉了爸爸”,心心说,“爸爸知道了去找舒某某,壶瓶山一个中间人出主意,让舒某某拿1万块私了。爸爸不要,硬塞过来。”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金某和舒某与心心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且其行为给心心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使其差点失去生命,属于加重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