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捣毁一走私麻黄碱团伙
根据网易新闻报道,台海网,去年5月13日,厦门海关接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通报,反映新西兰警方于5月12日晚在新西兰奥克兰港查获从厦门口岸发出的用牛皮纸袋作为掩护夹藏的麻黄碱199.54公斤,抓获接货人3人。接报后,该关立即对线索展开调查,并成立“5·13”走私麻黄碱案专案组。
某记者获悉,该案是我国与新西兰在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执法合作侦办的最大一起毒品走私案件,被公安部列为部级目标督办案件,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
经查,去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福清组织货源,与王某、翁某等嫌疑人合谋,并指使专门从广西赶到福建押货的何某等嫌疑人,将一票申报品名为“牛皮纸袋”、实际夹藏有200公斤麻黄碱的80箱牛皮纸袋货物,通过集装箱货柜“拼柜”方式报关出口运抵新西兰奥克兰港。
走私毒品严惩不贷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常见的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走私毒品的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