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变声软件分饰17个角色
2014年8月初的一天,家住黑龙江省的退休老人刘先生打开电脑登录QQ时,弹出了一个“漂流瓶”,上面只有简短的一句话——我好饿啊。刘先生顺手回复一句:你怎么了?对方回得很快——我在大连见网友,被骗了,现在身无分文,一会儿我就要去找个地方“卖身”了。
刘先生从小家境贫寒,父亲去世早,知道生活的艰难,平时看到谁有困难都愿意帮一把。听对方说了这样的话,刘先生赶紧回复:你别冲动,有没有什么我能帮忙的?对方回复——加我QQ吧。加了好友后对方表示,自己叫小香,今年23岁,6岁时父母因车祸双亡,除了在丹东的姥姥没有别的亲人,她现在急需400元路费回家。刘先生给女孩打了400元钱。
几天后,刘先生再次收到了小香的消息,她表示已经平安到家,早就想要感谢刘先生,可是因为没有手机,所以才上邻居家“借网”给刘先生发消息,并问刘先生能不能再给她1500元钱买个手机。
出于同情,刘先生给她汇去1500元。过了不久,刘先生接到了小香的电话,女孩声音听起来有些沙哑,刘先生以为是信号不好,没有在意。
几天后刘先生听小香说她相依为命的姥姥去世了:丧葬费需要1500元,可我拿不出来,您能先借我吗?可当时刘先生手里没有,他只能先跟朋友借钱汇给小香。
还没到一周,小香就把1500元还给了刘先生。这个行为让刘先生觉得小香是一个十分讲“诚信”的孩子,开始对她放下了戒心。可是他没想到的是,小香已经摸透了他的性格,为了“放长线钓大鱼”,这次还钱只是一个取得他信任的手段罢了。刘先生和老伴只有一个独生子,如果再有一个女儿,他也算“儿女双全”了,小香从此改口,开始直接称呼刘先生为“爸爸”。
从此开始,小香的人生经历变得更加“离奇”——被人强奸;被人胁迫卖淫;突然得了癌症;癌症靠偏方治好了,她想去寻找远亲,却没有路费;她在老家结识了一个好姐妹小满,两人打工却遇到黑心老板拖欠工钱,只能借高利贷维持生活;被逼还钱,无奈跳湖自杀,需要抢救……这一切都使小香“不得不”一再开口向“爸爸”继续“借”钱。两年间,刘先生答应了小香和她朋友们的无数请求,已经借给了他们超过30万元,其中一部分甚至是他向朋友借的。
和刑警们原本设想的多人团伙作案不一样,这个骗局只有一个嫌疑人李亚,他生于1990年,初中文化,家住丹东东港农村,平时就靠家里接济和诈骗刘先生为生。李亚交代,他通过一种变声软件将自己的通话声音变成了女性,另外编造了多达16个“小香身边的人物”,目的都是为了多一些理由骗刘先生的钱而已。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李亚利用变声软件,同时也利用刘先生的同情心一次次片区钱财,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多次编造谎言,行为恶劣,已经涉嫌诈骗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