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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团伙三里屯深夜持刀抢劫 成员都是未成年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少年团伙三里屯深夜持刀抢劫

日前,事主金某(化名)在工体北路上被两名年轻男子拦下。“当时我正常走在路上,两个年纪看起来只有十几岁的男孩撞了我一下,然后就把我拦了下来,让我给钱。”金先生称,当时男孩称被撞得很疼,让他“给医药费”,他觉得自己应该是遇到了碰瓷的,本来不想理睬,“但那俩人突然掏出了刀子,让我老实点,我一看这情况就不敢反抗了。”

北京晨报记者看到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两名少年一左一右走在事主旁边,短暂交谈后,事主就蹲在地上。很快,另外几名少年也凑了过来,架着金某向着附近的一个小区走去。在一处平房附近,事主被压着蹲在地上,其中一名少年一把将事主的包抢走,翻出其中的现金。

另外几名少年则围住金某,又抢过他的手机进行了一番操作。事后金某称,钱包内有现金800元,几人又用微信扫码转走了300元。本以为抢劫已经结束的事主没有想到,一千多元并没有满足这些少年。金某又被押着到附近银行的ATM机上取走1000元。最后手机也被抢走。

三里屯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根据作案手法总结这些抢劫案应该是同一伙人所为。在核查和筛选了海量视频监控后,民警锁定了几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监控录像注意到,其中一名戴着围巾的少年在几次抢劫中都曾出现。民警对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归纳发现,这些少年总是在工体北路附近活动,他们分工明确,其中有人负责放风,有人负责选择抢劫对象,其余的人负责抢劫。这些少年每次都携带手电式电棍和小刀,用于在抢劫时威胁事主。

民警称,这些少年虽然年纪不大,但是反侦察意识很强,每次作案后都会注意留意身边环境,而且每次作案时都戴着帽子和口罩,不露出整张脸,并且从不穿同一身衣服。民警调查发现,这些少年每次都在晚上12点多到凌晨3点多动手。抢劫一次后,就换另一拨人出来再次寻找目标抢劫。团伙成员都在18岁以下,他们选择的目标也是年纪较小的年轻人。

三里屯派出所随后组成了专案组实施抓捕。抓捕当天晚上10点,民警在工体北路附近巡查时发现,一名穿着黑色衣服的少年就是参与抢劫的人之一。带队的副所长立即上前将一行3人抓获。在民警的询问下,3人承认正在寻找目标下手。随后,民警很快在不远的地方将另两名同伙抓获。

抢劫罪的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团伙少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多次抢劫,情节恶劣,已经涉嫌抢劫罪,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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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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