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5万元卖儿子
温州晚报讯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而河南籍的陈某因离婚后怀着孩子,担心不是现男友亲生,害怕不受男友待见。在儿子出生仅三天便将其卖出,后得知“市场价”后,又想方设法将其索回,以5万元再度将其卖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陈某因卖儿与男友分赃不均,吵架暴露案情。近日,苍南警方破获了这起系列拐卖儿童案,陈某、林某、黄某和三名中间人以及两对购婴的夫妇等10名犯罪嫌疑人均落网。
与男友分赃不均被抓获
去年10月15日下午6时许,苍南人黄某报警称,因琐事与女友发生争吵,随后被其咬伤手指。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在灵溪镇某宾馆内依法传唤了其女友陈某。当问及为何咬伤黄某手指时,陈某吞吞吐吐,言辞闪烁,言语间提及是“在婴儿的问题上分钱的关系”。陈某的只言片语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从而破获了这起系列拐卖儿童案。
法律知识普及
我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