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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披露广外女生遇害案情 “砍个人进监牢就有饭吃”

此文章帮助了20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检方披露广外女生遇害案情

经审查查明:去年12月20日晚9时许,长期无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抱着“砍个人进监牢就有饭吃”的想法,随身携带一把刀具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校区某栋女生宿舍楼下,与正好在此处锻炼身体的被害人戴某(女,20岁,生前就读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相遇。

其趁被害人戴某不备,持刀捅刺戴某颈、胸部等部位,造成戴某右颈、右锁骨部位静脉断裂,导致戴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经过公安人员的缜密侦查,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白云区永平街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暂住处将王某抓获。(新闻来源:参考消息)

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死刑。那么,哪些行为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呢?从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如下行为即为“情节严重”: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结合本案,凶手仅仅因为“想吃牢饭”而杀害了一名素不相识的无辜少女,其动机是极其卑劣的,而且案件发生在本应安全单纯的校园之中,引起了师生的恐慌和整个城市的震惊,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在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之上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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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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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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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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