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辆教练车相撞致3死2伤
1月9日晚,哈尔滨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发来通报:1月9日14时35分许,交警顾乡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道里区滇池路2号门前发生一起两车受损及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为一辆车牌号为黑A1330学号蓝色重型普通货车与一辆车牌为黑A8215学号白色捷达轿车相撞,现场除货车驾驶人黄某外,捷达车内人员均因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捷达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共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内另2名乘车人仍在治疗中。
通报称,经交警部门初步调查,黑A1330学号货车驾驶人黄某为哈尔滨市大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黑A8215学号轿车驾驶人赵某为哈尔滨市港航机动车驾驶人有限公司教练员。
通稿称,案发时,黄某驾驶车辆在滇池路2号门前左转弯行驶,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目前,有关部门已责令涉事驾校停业整顿,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