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员持刀劫持订餐女子
事发2016年6月某日中午,团结湖路某小区的张女士在网上订了外卖,很快送餐员谢某将外卖送到。待张女士核对完订单后,谢某突然冲进屋内,将门关上,用左手掐住张女士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右手从裤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谢某向惊恐万分的张女士声称自己不要钱,就想劫持人质,让警察来击毙自己。
看到此场景,张女士的两名女室友立即报警。张女士一直开导谢某,但谢某突然用刀向自己脖子刺去。张女士立即用手阻止,两名女室友也跑过来帮忙。谢某用左胳膊搂住张女士脖子,张女士和室友则紧抓谢某右手,双方一直僵持。民警赶到后,一边安抚谢某,一边慢慢靠近并控制住谢某持刀的右手。等谢某放开张女士,民警果断将其控制。
绑架罪的认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两种情况。既遂的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未遂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快递员绑架劫持订餐女子,只为让警察击毙自己,其行为已经涉嫌绑架罪,等待他的京师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