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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后大哭 死刑复核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105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被判死刑后大哭

2016年安徽省界首市发生一起命案,王林因民事纠纷持刀杀死3人致1重伤。同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7年法院公开宣判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判决,王林当庭表示上诉。

命案发生在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尚庄新村村民牛军家,3名死者分别为时年35岁的牛军、他的岳母田娟、附近55岁的居民汪全,身负重伤的是牛军的妻子尚丽丽。据了解,牛军平时以做钢构房为生,王强与牛军是亲戚关系,为他打工。

二、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生命刑,是现代社会最严厉的法定刑。我国奉行“慎杀”原则,对于死刑有严格的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刑诉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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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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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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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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