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聋哑人跨省盗窃
经调查,该团伙组建了手机群,在群里以发布找工作、找伴侣等诱人信息,让不少聋哑人聚集了起来。将这些聋哑残疾人骗到一起后,团伙组织者就将他们的身份证、残疾证搜走,为他们统一租房,统一管理,并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就将这些人员派到车站、广场等密集型场所行窃,并按“业绩”进行利润分成。
扒窃小组都是新老搭配,其中一人行窃,另一人打掩护,而新入伙的人员则由小头目负责带领,在外围打掩护的同时,学习扒窃经验。经验成熟的人员则被分配到外地行窃,再把外地的人员引进本地。而当被操控的聋哑人遇到业绩不理想时,吃不上一顿饱饭。对于想要逃跑的聋哑人,团伙骨干会用暴力威胁殴打。(新闻来源:东方头条)
残疾人犯罪如何量刑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盗窃罪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