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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报警称丈夫强奸丈母娘 警方称达不到立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深圳一女子报警称涨幅强奸丈母娘

宝安的一位市民张女士今天向我们节目爆料称,昨天下午,她所在的公寓门口,有一位姓贾的女子(化名)在哭泣,并且十分伤心地报警求助,报料人说她在旁边听到贾女士报警的内容,可是又惊又气。

张女士听到贾女士报警说,经常被丈夫打骂,这次丈夫对丈母娘做出这等行为,也似乎是有迹可循。不过,这处公寓的管理员以及一些邻居却透露说,贾女士早已和丈夫分居,昨天好像是来和丈夫商量离婚的。对于其丈夫有没有对丈母娘做出令人愤慨的行为,他们对贾女士的说法表示怀疑。

曾先生介绍,贾女士一直想要和他离婚,经常和他吵闹。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一两年了。因为双方就离婚方面的财产、儿女抚养事项没有达成一致,贾女士于是使用了这种方式污蔑自己。

不过,贾女士却反驳称,曾先生对她母亲实施了侮辱行为。不过时间并不是昨天,而是一年前在重庆出游的时候。出于这个原因,加上自己遭到长期家暴,因此她也只能选择离婚。

目前双方都各有各的说法,而马安山派出所的民警昨天也介入了调查,民警表示,贾女士所述情况事发距今太久,加上是外地辖区,因此无法获得相关证据,而贾女士是否因为想要离婚而污蔑丈夫,也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警方立案条件有哪些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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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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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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