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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压力大谎报遭抢劫 被行政拘留5日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压力大谎报遭抢劫

信息时报讯 广州天河警方昨日通报:1月6日,一名外籍男子向警方报警,其于1月5日晚在天河五山东莞庄路段被出租车司机抢劫背包,损失2台手提电脑。接报后,天河警方迅速派员开展侦查。经过调阅现场监控录像,民警并未发现事主所讲情况。民警又带事主到现场,其也未能讲清时间和地点,但仍坚称被抢劫。为弄清事实,天河警方多次组织案情研判,再次调阅相关大量视频资料,发现报警人5日当天并未去过东莞庄,且所报警当晚一直在家并未出门。

被行政拘留5日

1月10日,民警依法传唤该外籍男子进行询问。在有力的证据面前,该男子最终交待,其因近期精神压力大,所以谎报被抢劫的警情。

目前,该外籍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报假警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警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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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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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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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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