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欠债遭非法拘禁14天
2015年5月5日,汪明以其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向苏州某担保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16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汪明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还贷义务,并将该车又抵押给他人借款,造成该车无法追回。2015年8月3日中午,汪明被该公司的员工强行带到苏州、无锡等地,分别被非法拘禁在该担保公司办公室、宾馆、高速服务区等6个地方长达14天、300多个小时,最终在8月17日下午,嫌疑人送汪明回盱眙老家筹钱还债时被警方查获。这期间,汪明到底经历了什么?
“在被非法拘禁的300多个小时里,9名嫌疑人主要对汪明采取捆绑、殴打、侮辱等方式逼债,致汪明身体多处受伤”,主审该案的盱眙县法院王法官告诉记者,尤其是侮辱手段令人发指:竟然用他们所谓的火燎方法用烧红的铁丝戳汪明双鼻孔、烫其下身,还用打火机烧其体毛。
“开始对他的体罚还仅局限在肉体上”,据王法官介绍,刚被带至苏州的第一天,汪明即被要求脱掉上衣站在房间空调出风口吹冷风,同时让其连续做蹲、起动作,并用矿泉水浇头,不久,汪明呕吐了,而且连续蹲、起动作也做不了,双腿发抖,嫌疑人于是要求其跪在地上,晚上睡觉时不但有人用床垫将房间门口堵死,有时,会将汪明赤身捆绑在凳子上。“开始几天,汪明每天白天就是被体罚,晚上被带至不同的宾馆睡觉”,王法官告诉记者,在此期间,嫌疑人要求他打电话让家人筹钱,但家人要不没钱,要不就提出“见人给钱”,所以双方一直耗着,直到一外号“老鬼”(化名)的嫌疑人出现,汪明的遭遇发生了变化:因为“老鬼”有一个特殊的整人方法——“火燎”。
“所谓火燎就是用烧红的铁丝戳汪明鼻孔、烫其下身,用打火机烧其体毛”,据归案后的“老鬼”供述,他不但用此方法折磨汪明两晚,而且在“火燎”后还让汪明吞烟灰、啃西瓜皮,吃其抽了一半的香烟,赤身裸体跳舞,唱歌,尤其是当汪明提出自己不会唱歌时,“老鬼”逼着汪明跟他一句一句学唱,累了,就让其他嫌疑人将赤身裸体的汪明捆绑在凳子上睡觉。
据非法拘禁汪明的嫌疑人交待,一天下午3时许,几名协警来到公司办公室推广警方微信公众号,被看管在公司办公室另一套间里的汪明趁机跑了出来,大喊他被绑架了,并抱住一名协警,后来双方当事人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时由于双方确实存在债务纠纷,且汪明身上无明显伤痕,警方责令公司员工将汪明安全送至盱眙老家,但是出派出所大门,他就被嫌疑人用牛皮纸袋套住头,带到一废弃厂房附近进行殴打,并谎称其中一名嫌疑人姐夫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威胁他以后不要报警。当天晚上,被打得全身是伤的汪明再次被带到一宾馆房间进行看管。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嫌疑人非法限制汪某自由,对其进行肉体和心灵上的折磨和侮辱,其行为除了涉嫌非法拘禁罪,还涉嫌侮辱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