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员绑架订餐女
送餐员绑架订餐女,声称自己不要钱,就想劫持人质,让警察来了击毙自己。谢某为何要做出如此行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唐介绍,经审讯,谢某交代,因生活不如意,其逐渐产生了悲观厌世的想法,想自杀又不敢,于是便想杀个人,然后让法律判自己死刑。谢某三次策划犯罪又三次止住,这一方面说明其良心未泯,另一方面也多亏了他人的善良举动。目前男子因涉嫌绑架罪被批准逮捕。
近日,一送餐员绑架订餐女,只因想让警方击毙自己。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检方介绍,事发2016年6月26日中午,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网上订了一份外卖。很快,送餐员谢某将外卖送到其租住的团结湖路某小区。张女士接过外卖,核对完外卖单后,却发现对方并未离开,而是站在门口不走。几秒钟后,谢某突然冲进屋内,将门关上,然后用左手掐住张女士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右手拿出一把黑色的水果刀。谢某向惊恐万分的张女士称,自己不要钱,就想劫持人质,让警察来了击毙自己。
利用送餐时机持刀劫持订餐者,企图让民警击毙自己。记者11日上午获悉,送餐员谢某因涉嫌绑架罪,被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绑架罪的认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两种情况。既遂的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未遂的两种情况: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