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破走私宝石案
1月12日上午,海口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捣毁的4团伙走私近20亿元人民币宝石大案。该案20名主要目标嫌疑人全部到案,现场查扣琥珀、查罗石、玉石等各类原石及成品近60吨。

2017年1月5日,海口海关在青岛海关的大力协助下,与北京、哈尔滨、石家庄、沈阳等多地海关共同行动,一举捣毁4个长期走私进口宝石团伙,这是近年以来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的案值最大宗走私进口宝石案。
海口海关通报介绍,2014年12月,嫌犯王某带着一批琥珀原石从三亚凤凰机场入境,被海口海关当班关员查获。经海口海关缉私人员调查发现,嫌犯王某和其丈夫祝某长期经营宝石生意,在国内很多地方都有销售实体店和存放原料的仓库,其所经营的宝石种类不仅种类多,且货源充足。祝某夫妇一定程度上把握了部分区域该项生意的话语权。为避免打草惊蛇,海关缉私人员安排人员赶赴北京、河北、黑龙江、山东等地,对相关行业通关进口数据和嫌疑人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实地摸排。
2015年1月,海口海关成立代号为“1.22”的专案组,正式启动对该案的全面侦查工作。
经初步查证,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以祝某丰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俄罗斯等地组织货源,伙同北京某空港服务公司、东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几十批次合计近200吨产自东欧部分国家的琥珀原石、查罗石、玉石等走私入境以牟利。
该宗案件目前预估案值近20亿元。从现有掌握情况梳理,这是一个以家族为主干线操控整个走私网络的案件,不仅涉及案件数额大,其走私手法也复杂多变,海、陆、空等渠道均有涉及。在海路从丹东等地偷运走私琥珀原石入境,在空路、陆路,将货物从俄罗斯等地运往香港“洗单”,制作合同、发票等虚假资料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将宝石伪报成“电子元件”、“服装”等较低价值货物品名或将大块的原石当成碎石料进行申报,低报琥珀原石、查罗石的实际价格达80%左右。
2017年1月5日,随着走私案情的逐渐清晰,行动代号为“HK1701”抓捕行动展开。专案组派出120余名缉私警察分成数十个行动小组,分赴北京、黑龙江东宁、哈尔滨、天津、深圳、沈阳、石家庄、海南三亚等地实施抓捕,同时协助行动的还有来自北京、天津、石家庄、沈阳、哈尔滨、青岛、深圳海关缉私局以及各地公安支援警力共100余人。
截至5日11时,该案20名主要目标嫌疑人全部到案。各小组现场查扣琥珀、查罗石、玉石等各类原石及成品近60吨。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中新网)
2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