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抢劫杀人
乔某是当地出了名的邮票商,事发当天下午,乔某和妻子一起骑自行车回家。比妻子晚回家的乔某,被发现在离家10米远的地方“出事”了。当乔某妻子赶到现场时,乔某已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头上还在冒血,随身携带的价值数十万的财物也不翼而飞,随后在医院抢救时也不治身亡。接到报警后,南京公安刑侦部门投入大量警力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法医鉴定,乔某是遭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死。
“经过走访,专案组确定这是一起精心预谋的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为3名年轻男子,系流窜作案,作案目标明确,对死者情况熟悉,作案前,有人事先蹲守,有人跟踪尾随,分工明确。作案后则立即逃离现场,经过几次换车顺利逃脱追捕。”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政委宋敏告诉记者,由于受技术手段的限制,该案当时一直未能找到犯罪嫌疑人,一拖就是十多年。今年9月,通过大数据比对,警方发现河南人祁某十分可疑。
“种种线索指向,1997年8月16日这天,祁某就在案发现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丁旭介绍,然而让人迷惑的是,根据祁某现在的身份信息,他是1984年出生的,也就是说1997年他年仅13岁。13岁的孩子是嫌疑人的可能性很小,而根据初步了解,祁某如今是郑州的富商,自己经营着家具生意,在郑州有多套房产,资产早已数千万。
专案组经过仔细检索发现,祁某家的原始户籍上,写着长子的名字叫祁某某,1980年出生。“我们大胆猜测,祁某某和祁某会不会是同一个人,为了逃避警方追查,他改名祁某,又改了年龄,洗白了自己的身份。”宋敏介绍,如果确实如此,那么1997年时,祁某的真实年龄为17岁,和警方掌握的嫌疑人年龄相仿。
经过大量走访,警方最终确认,“祁某和祁某某是同一个人,他有重大作案嫌疑。”(新闻来源:北青网)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也即追诉时效,一般根据犯罪分子所判的最高刑罚来确定,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
(一)在人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