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弑父碎尸藏楼顶
19岁的屈某是商洛人,原是西安一民办学院的大二学生,去年10月退学。父母离婚,他和父亲住在商洛市水务局家属院。
去年12月26日,屈某和父亲因琐事在家发生争执,两人动了手,情急之下,屈某摸了把刀,后来他用刀捅死父亲并肢解尸体,藏在5楼楼顶上。直到今年1月11日,母亲再三追问下,他才说出杀死父亲的事。昨日凌晨4时30分,他在母亲陪同下投案自首。
华商报记者获悉,屈某父亲今年50岁,下岗后自己做生意。屈某因染黄色头发等举动,经常被父亲责备。据死者一位朋友介绍,死者生前待人温和。
昨日下午3时许,在商洛市水务局家属院内,提起这幕惨剧,几名老住户不住摇头。一位住户说,屈某一家以前并不住在这里,平时来往不多,早上小区来了很多警察,才知道出事了,“这娃太残忍了,简直畜生不如!”屈某家在某单元502室,是顶层,记者看到,屈某家和402室房门口都放着桃木枝,是住户用来“驱邪”的。顶楼阁楼东侧就是屈某藏尸的地方,地上还有不太明显的血迹。
昨晚,华商报记者获悉,藏尸后,屈某开着父亲的汽车到了西安,将汽车抵押成钱后,拿着钱和朋友旅游。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小伙杀害父亲并碎尸,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其父亲的生命,而事后,其淡定卖汽车旅游的行为更显示了他的主观态度,冷漠残忍,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