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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女网友被控制 在手机店老板电脑留求救信息

此文章帮助了4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学生见女网友被控制

大三学生小勇被女网友骗到湘潭一个疑似传销组织,手机也被收走,出门还有人跟着。就在这种情况下,他趁跟着的人不备,在一手机店老板的电脑里留下自己父母的手机号、自己的身份证号,以及自己被困宾馆的名字。

华声在线讯 “178……baba139……mama135……522……芙蓉。”1月11日下午两点多,湘潭一手机店来了四个年轻男女,其中一男子在老板的电脑里偷偷留下一条奇怪的信息,里面还有几个电话号码。

老板觉得蹊跷,拨打了其中的一个号码,接电话的是留下信息男子的父亲。原来,该男子叫小勇(化名),在青岛上大学。此前,他从青岛来到湘潭见女网友,之后,家人与其失去联系。1月12日凌晨,小勇父母连夜赶到湘潭并报了警。1月12日晚,小勇打电话给其父母,表示自己被网友骗进了一个疑似传销组织,手机也被没收了。12日凌晨,他乘人不备才逃出。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女网友等人非法剥夺小勇自由,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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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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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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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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