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北京地铁13号线猥亵女孩
法制晚报讯 昨天晚上,据读者爆料称,昨日晚上9点多,一名女孩在13号线坐地铁的时候遭遇猥亵,女孩称,嫌疑男子当众猥亵,还将污秽肮脏的东西射到了她的羽绒服上,十分恶心。
“当时差不多在西二旗车站,车门开了之后他想逃跑,被我抓住,然后他就拖着我往人少的地方拽,一个人毕竟势单力薄,最后是一位高个的先生帮我拽住了他。”女孩说,事后,他向自己求饶并称是因为喝了酒第一次干这事儿。女孩说,她当时没有理会,因为怕该男子又危害其他女孩,于是选择报警。
被依法行政拘留
昨天晚上,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了此事,据警方介绍,昨晚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嫌疑男子当时跟女事主站在一块,民警到场后将其控制,已经移交给属地派出所海淀公安分局上地派出所。
随后,《法制晚报》记者从海淀警方获悉,目前,涉事男子已被海淀警方治安拘留10天。
关于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那么在该案件中涉事教师并未使用上述手段,所以并不触犯刑法,应当以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