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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约”友不慎 缠绵过后被对方裸照威胁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约”友不慎

常报全媒体讯 在交友软件上结识一男子后,市民赵小姐噩梦缠身,男子竟偷拍下她的裸照,还以在网上散播这些照片为由,试图要挟她发生性关系。所幸赵小姐及时报警求助,1月9日,男子李某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预备)移交检方审查批捕。

去年12月30日晚9点多,鸣凰派出所接到女子赵某报警,称男子李某正在某酒店,以在网上散播她的裸照为要挟,威胁她发生性关系。民警立即陪同赵某到酒店将李某抓获。

缠绵过后被对方裸照威胁

据了解,赵某是在一款交友软件上和李某认识的,后两人互加微信聊天。去年12月27日晚,两人相约见面后,在酒店发生性关系。去年12月30日,李某又在微信上约赵某见面,示意再次发生性关系,遭赵某明确拒绝。李某一番软磨硬泡,赵某还是拒绝,李某竟“翻脸”,说27日那晚偷拍了许多赵某脱衣服的照片,若拒绝见面,将把这些裸照发到网上。遭威胁后,害怕的赵某报了警。

法律知识普及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邦网提示,遇到危险时保存生命为第一位,机智与犯罪分子周旋,尽量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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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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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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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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