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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儿子丢20余年未立案 警方:仍在调查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称儿子丢20余年未立案

杜女士说,1995年农历二月初六,她和爱人在平乡县开摩托车修理铺,爱人在修车时,儿子在马路对面玩,自己在院子里和邻居聊天。上午10时许,3岁的儿子忽然不见踪影,全家人开始四处寻找,在晚上收到了一封勒索信,要求家人在指定时间内将15000元钱送到王杨村东桥下,否则就会撕票。“那时候家里都不富裕,还是东拼西凑找了15000元钱,送到指定地点,却没有等来孩子。”杜女士说,从此之后,她和家人就踏上了超过20年的漫漫寻子路,也加入不少寻找孩子的队伍,自己的儿子却没有消息。

“我们当时向平乡县公安局报案了,公安局没有立案调查。”杜女士说,不管是被拐卖还是敲诈勒索,公安机关都应该进行调查,可是公安机关从来没有向家人出示任何正在调查或者立案的书面凭证,“生要见人,死要见尸。我也和几个认亲的孩子做过DNA,没有一个得到证实。为了找到孩子,我散尽家财,四处奔波,20多年没有睡过一个好觉,睡梦中总是梦到他回来了。”

对于此事,记者联系上了负责刑侦工作的河北省平乡县公安局闫副局长,他表示,此案肯定已经立案调查,杜女士所说未立案并不属实。对于案件的进展,闫副局长表示不便过多透露。

主管信访的邢台市平乡县公安局纪委李书记也表示,他听说过杜女士家的情况,此案案情重大,当年报案后肯定已经立案,仍在调查中。

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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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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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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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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