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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冒充弟弟 谎言被检察官识破依法批捕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盗窃后冒充弟弟

盗窃电动车当场被巡逻民警逮个正着,男子竟假冒未成年弟弟的身份,想用虚报身份和年龄来为自己减轻处罚。谁知聪明反被聪明误,“装嫩”的叶某甲被检察官“火眼金睛”识破身份,现已被西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小林(化名,未满16周岁)和小兵(化名)、小叶(化名)因没有固定收入打算盗窃一辆电动车后转手卖钱。

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三人来到西山区东寺街一口腔医院门口,将目标锁定在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由小林实施撬盗,小叶、小兵在一旁观察望风。

在三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辖区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三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进行抓捕,小兵趁乱逃跑,小林和小叶被民警当场抓获。

犯罪嫌疑人小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称姓名为“叶某乙”,系刚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比对其基本身份信息后,将该案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依据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移送至西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该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叶某乙”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相关规定,检察官计划在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家庭情况、监管条件后对其从轻处理。但在补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家庭情况,并对其有无犯罪前科情形进行核对的过程中,经指纹比对,检察官发现,自称为“叶某乙”的犯罪嫌疑人指纹与自报身份冲突。

经审讯,他承认自报的“叶某乙”身份是亲弟弟的姓名,自己的真实姓名叫叶某甲,在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且曾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过。因此他想到了冒用弟弟的身份,利用弟弟未成年人的身份,减轻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其行为涉嫌犯罪,加之曾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案发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的认识,妄图谎报身份减轻处罚。在检察官面前“装嫩”的叶某甲,现已被西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来源:中国网)

谎言被检察官识破依法批捕

犯罪嫌疑人妄图谎报身份,被认定为未成年人从而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着特殊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满14岁以前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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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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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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