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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杀人抛尸 18年真凶终落网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后强奸杀人抛尸

199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害人姜某(女,时年37岁)带着外甥女翟某(女,时年17岁)从安徽芜湖到南京中华门扫帚巷劳务市场找工作。而当时在江宁开饭店的杜某因店里缺人手来寻择菜工,找到了姜某,应姜某要求捎带外甥女同去店里帮忙。

到了饭店,杜某拿出过年剩菜招待姜某和翟某吃饭。席间杜某喝了点酒,动了色心,便支开姜某去买菜,乘机强奸了17岁的翟某。哪知这一幕被很快回来的姜某看到,杜某慌了,顺手拿了一把羊角锤猛击姜某头部。翟某一看舅妈倒在血泊中,吓得尖叫。杜某又以手臂扼住翟某的脖子,直到她没了气息。

翟某和姜某死亡后,杜某借了辆车,将两具尸体分别抛在江宁和栖霞的一处公路旁。为防止血滴下来,在运尸前,杜某分别用塑料袋裹住了两尸头部。

据检方透露,南京警方是在浦口的一处公交站台将杜某抓获归案的。刚到案时,杜某并不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直到第6次审讯才慢慢供认。直到归案,杜某也说不清二人来历,只知道女孩说的是普通话,而姜某的口音则是安徽或苏北一带。

强奸杀人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饭店老板违背翟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而为了掩饰罪行而杀人抛尸的行为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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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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