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为逃避处罚顶撞协警
海南日报1月17日讯 今天下午,记者从海口美兰区法院了解到,2016年4月13日开车顶撞协警近三公里的女司机吴某某已被该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吴某某是文昌人,美兰区法院查明,2016年4月13日,吴某某无证驾驶套牌的白色荣威牌轿车到美兰区博爱北路东门市场,并将车辆违章停放,正在执勤的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美兰大队的执法人员邱某某要求吴某某出示驾驶证等证件,吴某某为逃避处罚,强行将车开走逃离现场。交通协警员蔡某某遂驾驶摩托车追上吴某某,蔡某某下车拦在吴某某车前。吴某某没有停车,将蔡某某顶撞到轿车引擎盖上后继续驾车逃离,在长堤路、滨江路上高速行驶,至滨江路一处吴某某跳车离开。
同年5月5日,吴某某在后堀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3年半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躲避执法部门查处违章停车,顶撞执法人员后在车流密集的道路上无证超速驾驶、频繁超车、随意变道、逆向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此外,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