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遇冷落伺机报复
一名外地小伙在三爻村买手机时,觉得手机店老板对他爱理不理,有点瞧不起他,便产生了报复心理,报复的手段是偷走手机并扔掉。1月4日晚,小伙偷走手机店21部价值3万多元的手机后,全部扔在了大街上。1月19日记者获悉,小伙被雁塔区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赵某1989年出生,安徽人,案发前暂住三爻村。1月4日,赵某在三爻村附近伺机盗窃。晚上9时许,赵某从三爻村一超市后门进入超市楼梯(消防通道),在1-2楼之间的楼梯待了近1个小时。晚10时许,等超市下班之后,赵某下到一楼超市的监控室,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监控室内的电线割断后,从二楼消防通道的门进入超市内部,然后撬开受害人李某位于超市一楼的手机柜台,盗走华为、VIVO、OPPO三种品牌手机共21部。5日早上,赵某从三爻村乘坐出租车直接前往鱼化寨,在外事学院南区附近道路及人行天桥上,先后将21部手机一部一部扔掉。
赵某所盗手机均为待售手机,据受害人提供进货票据,21部手机价值32906元人民币。当天上午,受害人发现手机店被盗后报警。民警依据线索,当天在位于长安南路的太白庄园7楼将赵某抓获归案。在抓捕过程中,赵某拒不配合,甚至将民警手部咬伤。
偷手机为何又全部扔掉?赵某交代,2016年五六月份,他曾前往这家手机柜台买手机,当时手机店老板对他爱理不理的,一副瞧不起他的样子,他就没买手机离开了。后来就想着要报复这个手机柜台的老板。虽有这样的想法但一直没去做,直到2017年1月4日,他又想起这个事情,就决定去偷手机并扔掉。于是,便利用自己曾在超市楼上健身房干过健身顾问、熟悉地形的优势提前潜入超市并作案。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伙偷手机的行为首先以非法占有,然后扔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对公司财务的所有权,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