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偷手机扔掉
三爻村附近有家超市,李某在里面开了一家手机店。今年1月4日晚,超市下班,李某锁好柜台回家,可次日一大早,他发现柜台里的手机被盗丢失21部,进货价值近3.3万元。当时超市的监控室被人为破坏电线,没有监控录像。

接警后,警方当天就将嫌疑人、27岁的安徽男子赵某抓获,赵某对盗窃手机供认不讳。几年前,赵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据他供述,1月4日晚9时,他从超市后门进入消防通道。超市下班后,他下到一楼监控室,用刀子将监控室内的电线割断。其后转到手机柜台,撬开柜锁,把手机塞到背包里,大概装了20多部,后从五楼一家KTV离开。
奇怪的是,赵某并没有把盗来的手机销赃。1月5日一大早,他从三爻村暂住地坐出租车到鱼化寨,“我在外事学院附近的道路上和学校前的人行天桥上扔手机,一部一部扔的,直到扔完……”他刚回到三爻村,就被警方抓获。为什么费了这么大力气偷来手机却又扔掉呢?赵某说,去年夏天,他到李某的手机店买手机,“人家对我爱理不理的,一副瞧不起我的样子,我就没买手机离开了。”越想越气,他就寻思报复手机店老板。今年1月4日他又想起这事,就去偷了手机并扔掉。
雁塔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近日已对其批准逮捕。
不以获利为目的仍成立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因此,赵某虽然在窃取手机后将手机直接扔掉,并没有从中获利,但是,其违背手机店主李某的意志将其占有的手机转移,且造成的损失达到了一定数额,就构成了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本案。赵某盗窃的手机价值3万多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