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偷话费6700万元
这起案件从2013年开始,就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历时3年多,终于有了结果。
据检方公诉,2010年11月,被告人任某、郑某、汪某等人,成立了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并收购7家SP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SP扣费通道。
该科技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SP公司租借SP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直接移植恶意扣费软件。
上述被植入恶意扣费软件的手机被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后,可通过开机自动启动方式或消费者点击软件链接图标方式自动与该科技公司的后台服务器发生联网,该科技公司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控制安装有恶意扣费软件的手机,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发出扣费指令,即自动订制收费短信或拨打IVR电话(无线语音增值服务电话),同时通过在手机界面屏蔽拦截掉电信运营商的扣费提示短信、设置投诉用户“黑名单”等方法,达到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
而一些相关公司的软件工程师,明知植入的是非法恶意扣费软件,仍然与该科技公司勾结,并最后来分取赃款。
经鉴定,该科技公司研发的软件代码可实现移动通信设备(如手机)通过GPRS自动获取网站指令,并根据其指令设定自动发送、删除短信或拨打电话等功能,使移动通信设备受远程控制。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该科技公司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手机用户终端分别扣取话费人民币74779646元、8407341元。经鉴定:该科技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的话费共计人民币67269035元。
盗窃虚拟的财产也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任某盗窃他人花费高达6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