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偷6700万话费
研发恶意扣费软件,再植入手机,盗扣用户话费高达6000多万元。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利用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巨额话费一案的任庆等十六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据悉这一案件于2012年由深圳警方侦破。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互通公司)。
公司运营过程中,他们针对功能手机研发出具有恶意扣费功能的H D M软件包及相应的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使手机界面屏蔽电信运营商发送的扣费短信,并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事宜。
与此同时,他们还与具有SP通道经营权的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益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SP公司洽谈借用扣费通道,并商定非法利润的分成。
同时,该公司与深圳市亚洲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手机生产商、手机方案商洽谈,将恶意扣费软件安装到手机软件系统中,并商定非法利润的分成。
通过以上方式,形成一条“SP公司-信联互通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的非法经营链条,共计非法获利6,726余万元,信联互通公司与有关SP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互通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035元。除此之外,深圳市亚力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洲通科技有限公司也同样通过这样的方式牟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一审对任庆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郑少宁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50万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缓刑不等,处罚金若干元不等。(来源:未来网)
研发工具恶意扣取巨额话费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