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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好友手机给自己发近万元红包 获刑9个月

此文章帮助了1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用好友手机给自己发近万元红包

多次使用他人手机向自己发送近万元红包,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诉至昌平区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徐某与李某从小一起长大,算是“发小”。来京后两人住在一起,平时经常一起玩手机,所以徐某熟知李某的手机密码。

因为徐某在老家做生意亏了很多钱,来到北京后已经身无分文,但碍于面子又不肯当面向李某借钱。于是他趁李某熟睡之际,使用李某的手机微信给自己发红包和转账。发完红包后,还将记录全部删除。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9日至15日间,被告人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李某的暂住处,趁李某晚上睡觉时,使用李某的手机多次向自己手机采取微信发红包及转账的方式,从李某微信绑定银行账户内盗取人民币共计9500元。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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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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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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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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