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银行卡被判刑办一张卡获利百元
根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016年3月的一天,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员李某接待了一位姚姓客户,姚某声称自己的朋友崔某有事,让他代办一张银行卡,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自己和崔某的身份证原件。在客户身份核验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崔某曾在该行办理过银行卡,遂按崔某之前留在银行的联系电话向崔某核实情况。谁知崔某表示并没委托别人办理银行卡,也不认识姚某,但其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小李稳住姚某后报警,警方到达后控制住姚某,并通过姚某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获利的犯罪团伙。
代办银行卡被判刑,办一张卡获利百元。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的案件。4名被告人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向多家银行申请开立了100余张银行卡。因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人分别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