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巫启贤涉嫌教唆伤人

腾讯娱乐2月3日消息,以歌手身份被人熟知的巫启贤近日被爆惹上了麻烦,他2016年5月被指控涉嫌教唆伤人,原告麦谷娱乐负责人“S先生”于2013年遭4名持电击棒殴打,又涉及将演唱会场地转租他人,有伪造文书罪嫌疑。台北地检署侦办认为事证不足,被处分不起诉,另外打伤S先生的林姓、黄姓男子则依伤害罪起诉,还有一名涉案的男子RADIO还在侦办中。涉嫌打人的林姓、黄姓男子则供称,手机曾借给在夜店认识的男子RADIO,但是两人不愿透露RADIO的真实身份,手机通话的内容也不清楚,无法证明巫启贤涉嫌教唆伤害。有关演唱会场地转租,检查官调阅文件后认为,相关资料没有麦谷娱乐的印文、负责人署名等,提供文件的是大陆单位,并不是巫启贤,针对歌手部分的指控最后都不起诉。巫启贤2016年曾透过经纪公司回应:“我的态度是不回应、不上当、不随他人起舞,虽然知道尊重司法程序眼前会吃这些闷亏,但我还是选择尊重司法,让时间、司法还我清白。”
教唆他人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人想打击报复他人,但碍于种种原因自己不出面却教唆他人去犯罪的事情发生,表面上看此人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但实际上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本身并不是直接实行犯罪,而是唆使他人去进行犯罪,就是所为专门制造犯意的人。
这种教唆行为包括两种因素:一是认识因素,即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思,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认识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因此,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行的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和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构成共同犯罪,二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