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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背包内藏子弹乘飞机 被行政拘留10天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背包内藏子弹乘飞机

中国江苏网消息 因觉得好玩,随身把在老人家中发现的一发子弹放在了背包内,没想到在办理登机时被发现了。

10日,观音机场候机楼派出所查处一起携带违禁品案件。旅客李某因非法携带子弹,被机场安监部门取消乘机资格,并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

10日上午9许,在观音机场二楼出发厅安检现场,候机楼派出所民警与安检工作人员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进行安检时,发现一名旅客的背包内藏有1发子弹。随后,民警将该旅客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了解,旅客李某,男,31岁,江苏宿迁人。不久前,李某的岳父去世时,其6岁的儿子在岳父(生前当过兵)家中发现一枚子弹后就放进自己的背包中带回家。李某也觉得子弹好玩,就带着该背包于当日欲乘坐3U8333航班飞往大连。

被行政拘留10天

经审查,李某对非违携带子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机场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予以谢某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民警同时提醒广大乘客,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乘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机。

法律知识普及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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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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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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