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奉子成婚"
养育6个月的孩子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日前,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宣判了这起特殊离婚案。
据悉,男方赵某与女方陆某某均系90后,双方在亲友介绍下相识,于2015年6月初订婚,同年6月23日登记结婚,7月30日举行婚礼,12月19日女方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26000元。2015年11月4日至12月23日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为女方支付产前检查等费用共计14273.05元。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6年7月,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请求与男方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
男方辩称,因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谎称孩子是男方的,存在婚姻欺诈,导致男方抚养孩子长达6个月之久,给男方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现要求女方退回被告为这场婚姻所付出的花费22万元,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女方陆某某的申请,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男方赵某是否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排除赵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女方陆某某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女方所生女儿不是男方赵某的亲生女,男方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由女方自行抚养。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26000元,男方为女方支付的产前检查、住院等费用14273.05元,男方抚养孩子6个月的抚养费酌定为6000元,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女方应当返还男方46273.05元。由于女方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存在过错,确实给男方造成精神伤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时申请精神抚慰金的条件
一、申请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出现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