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留卖淫女卖淫
为了牟利,夫妻二人竟让卖淫女在自己经营的浴室内卖淫。近日,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黄大国、潘小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黄大国和潘小兰是夫妻,二人在盐城市城南新区经营一家浴室,但生意一直不好。为招揽生意,提高收入,二人竟想到暗中在浴室内提供特殊服务。他们与卖淫女陈某取得联系,让陈某在其经营的浴室内卖淫,所得收益四六分成。2016年3月29日下午,卖淫女陈某在浴室向嫖娼人员蔡某、张某卖淫。事后,蔡某将嫖资100元交到吧台,二人从中得利40元。张某还未付嫖资,就被接到举报的民警当场查获。
归案后,二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后悔不已。(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律知识普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