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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留卖淫女卖淫 从中抽取嫖资被捕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夫妻收留卖淫女卖淫

为了牟利,夫妻二人竟让卖淫女在自己经营的浴室内卖淫。近日,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黄大国、潘小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黄大国和潘小兰是夫妻,二人在盐城市城南新区经营一家浴室,但生意一直不好。为招揽生意,提高收入,二人竟想到暗中在浴室内提供特殊服务。他们与卖淫女陈某取得联系,让陈某在其经营的浴室内卖淫,所得收益四六分成。2016年3月29日下午,卖淫女陈某在浴室向嫖娼人员蔡某、张某卖淫。事后,蔡某将嫖资100元交到吧台,二人从中得利40元。张某还未付嫖资,就被接到举报的民警当场查获。

归案后,二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后悔不已。(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律知识普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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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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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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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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